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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肇庆、茂名两市老干部书画作品联展在肇庆开幕
肇庆、茂名两市老干部书画作品联展在肇庆开幕 8月3日上午,茂名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张华强带领市老干部书画协会代表以及中心工作人员前往肇庆市工人文化宫,出席了肇庆、茂名两市老干部书画作品联展。期间,应肇庆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谢竹新之邀,前往肇庆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大学参观交流学习。 参加开幕式的两地领导合影开幕式上,谢竹新表示,肇庆、茂名举办书画联展活动是广大离退休老同志为党的百年华诞献上的一份厚礼,诠释了广大老同志对生活的热爱、对盛世的讴歌、对党恩的颂扬,也体现了老同志们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永远跟党走的时代风貌。 肇庆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谢竹新致辞张华强表示,此次书画联展活动,是讴歌100年来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党的光辉历程、丰功伟绩的一次十分有意义的活动。本次展出的书画作品是广大老干部以“笔墨颂伟业、书画表真情”的宽广意境和执着追求,付诸笔端、辛勤创作出来的佳作,抒发了老干部们对党、对祖国、对家乡挚爱之情的表达,充分体现了老干部爱党、爱国、为民的情怀,展现了广大老干部心系发展、积极向上、老有所为的精神风貌。 茂名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张华强致辞随后,两地书画爱好者在现场挥毫创作,互相沟通,互相学习,也加强了茂名、肇庆两地老干部书画艺术爱好者的交流与合作。 两地书画爱好者现场挥毫创作据悉,此次展览从两地老干部书画爱好者投稿的数百幅优秀作品中,精选出100幅佳作展出,其中肇庆、茂名各50幅。展览先后在两个城市举办,5月25日至5月30日在茂名进行了展出,8月3日至8月12日在肇庆进行展出。(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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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弘扬传统书画艺术 彰显中华文化自信”市委老干部局、市博物馆联合举办茂名市老干部第五届书...
“弘扬传统书画艺术 彰显中华文化自信”市委老干部局、市博物馆联合举办茂名市老干部第五届书画长卷展 近年来,茂名市老干部书画协会创作愈加繁荣,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可喜的成绩。为进一步丰富老百姓的文化生活,更好地展示书画文化风采,增强好心文化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发挥重要作用,展示老干部书画艺术风采,2021年7月20至8月9日,中共茂名市委老干部局、茂名市博物馆联合举办“弘扬传统书画艺术 彰显中华文化自信”书画长卷展。其中7月20日上午10点在茂名市博物馆二楼南向展厅举行开展仪式。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郭亿万出席讲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龙国军出席讲话,并宣布开展。 为了本次展出,市老干部书画协会的会员们,精心组织,认真准备。首先是选好书写内容。多是选写经典名篇、诗词歌赋,有不少人是选写毛主席诗词和习总书记的金句,作品内容高雅健康,充满正能量。其次是作品灵活多样,各具特色。这次共创作了的50多幅书画作品参展。书法作品有楷、行、草、隶、篆,五种书体齐全,形式多种多样,艺术水平较高。画作也有国画、水彩、版画等,是会员用激情和笔墨,创作了一幅幅形象生动,紧跟形势,歌颂美好生活的艺术精品。三是突出了长卷的特色。这次展出的长卷,最短的也有3米左右,最长的一幅是上次和肇庆市联展中,两市老干部共同创作的20多米的长卷也在这里进行了展出。总之,参展作品灵活多样,各具特色,是一次较高水平的长卷展。 这次展览,还邀请了市文联、市书画院、市书法家协会、市美术家协会等有关名家前来参观指导,也欢迎社会各界爱好书画人士前来观摩学习。书画艺术,是一项很适合老年人的高雅活动,能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陶冶人们的生活情趣。希望我市老干书画协会的同志,注意劳逸结合,处理好创作与休息的关系。同时也要虚心向传统学习,向各地、各方面的艺术家学习,继续努力,不断创作出一批批书画艺术精品,使我市老干书画长卷展越办越好,办出特色,办出品牌。为发扬和传承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为丰富我市的文化生活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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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布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布 12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来源:中共广东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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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一)民主党派成员;(二)无党派人士;(三)党外知识分子;(四)少数民族人士;(五)宗教界人士;(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第五章 民族工作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六章 宗教工作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十四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转自《中共茂名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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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中共茂名市委老干部局机构概况
中共茂名市委老干部局机构概况 一、概况和职责 中共茂名市委老干部局成立于一九八三年二月,是中共茂名市委工作部门。1、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全市老干部工作的政策及规定,督促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2、组织开展老干部学习和活动,组织探访慰问老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办理已故老干部丧后事宜。3、提出解决和改进老干部工作问题的措施办法,总结推广老干部工作的先进经验。4、指导区、县级市及市直单位老干部工作,负责老干部信息、统计、信访工作。5、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领导班子成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局局长龙国军同志负责本局全面工作,分管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联系市关工委、油城老年大学工作。电话:0668—2838486。一级调研员卢军同志协助龙国军局长分管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电话:0668—2838262.副局长、局机关党委书记杨波同志分管工会工作,抽调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任专职副主任),抽调期间本局工作暂不作其它安排。电话:0668—2838160。副局长张华强同志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局办公室、待遇落实科、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保密、档案、地志工作,联系市老战士联谊会、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工作。电话:0668—2838259。三级调研员黄冰峰同志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宣教调研科、市关工委办公室、市油城老年大学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史、妇女、计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精准扶贫工作,联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电话:0668—2910969。 三、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及其职能(一)内设4个科,其职能分别如下: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行政后勤和会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人事、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工、青、妇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军,电话:0668—2910269。2、待遇落实科 检查督促落实离休干部和副处以上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调查研究有关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了解掌握厅级老干部的健康状况,承办老干部的探访慰问、来信来访和易地安置工作,指导市直单位老干部的医疗保健、治丧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待遇落实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的调查统计,审核办理有关老干部的补贴事项。科长:吴达均,电话:0668—2910920。3、宣教调研科检查督促落实离休干部和副处以上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提出老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的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开展老干部活动和每月15日的老干部学习,编发老干部工作信息,负责综合有关信息材料,总结推广老干部工作先进经验。科长:罗慧,电话:0668—2910122。4、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和工会工作。专职副书记:吴金燕,电话:0668—2910769。(二)4个正科级下属单位,其职能分别如下:1、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负责改制或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2、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负责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3、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负责老干部活动的管理服务工作。4、市油城老年大学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负责老年教育工作。四、 联系方式办公地点: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五路28号大院4号办公楼。办公电话:0668—2910269。传真号码:0668-2838376。电子邮箱:mmlgj2285637@163.com。邮政编码: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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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2016年02月05日 09:38 来源: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队伍在人员结构、思想观念、活动方式、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意见》指出,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重要任务,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以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方向,积极稳妥推进离退休干部工作转型发展,激励广大离退休干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意见》要求,要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独特优势,坚持不懈开展以“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的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更加注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坚持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保持敬重之心、倾注关爱之情、多做务实之事。更加注重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要认真做好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完善离退休干部困难帮扶机制,注意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切实履行应尽义务。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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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
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中组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意见》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意见》? 答: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亲切接见与会的“双先”代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并发表饱含深情的重要讲话,指出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的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特色,一定要坚持做好老干部工作。刘云山同志在会上强调,老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中国特色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会加强、不会削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离休干部占比很小并呈现加速减少的趋势,退休干部数量每年大幅增长,离退休干部队伍在思想观念、活动方式、服务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离退休干部工作中许多问题还需回答与规范。第二,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大局清,方向明。做好老干部工作,必须充分认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赋予老干部工作的新使命,充分认清全面从严治党对老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老干部工作面临的“时”和“势”。《意见》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放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持在大的形势背景下谋划和推进工作,自觉把离退休干部工作融入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之中。第三,这是贯彻“双先”表彰大会精神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意见》以中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引,充分体现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精神,对离退休干部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根据会议精神,中央组织部研究制定了这个《意见》,对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作出了明确和规范。《意见》是自1982年老干部退休制度建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老干部工作综合性文件,对于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总体上应把握哪些要求? 答:《意见》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牢牢把握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以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方向,积极稳妥推进离退休干部工作转型发展,激励广大离退休干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意见》强调,新形势下做好老干部工作要遵循“四个更加注重”的原则: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更加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独特优势,更加注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更加注重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问:《意见》的最大特色是什么? 答: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作为价值取向,对坚持不懈在老同志中开展以“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的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这是《意见》的最大特色。《意见》强调,要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充分凝聚和释放正能量。要求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共同释放正能量。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作出新贡献。一是组织引导老同志以积极的心态、历史的眼光、辩证的思维,正确看待国家的发展变化,客观分析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正确理解周围的人和事,做心态阳光的模范长辈;通过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传承优良家风、关心教育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区建设等方式传播正能量。二是坚持定期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及时把他们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举措的看法和建议反映出来,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是组织离退休干部在各类媒体上传播正能量。鼓励引导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心态阳光积极、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的离退休干部,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好声音,为各地区各部门经得起历史检验、深受群众欢迎的政策举措和发展成就点赞喝彩,用积极声音影响社会舆论,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问:《意见》对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答: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始终是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关键所在。《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方面,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加强谋划,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强调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二是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设置方面,强调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原则,灵活设置党组织。积极探索在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场所、兴趣爱好团体、社团组织中建立基层党组织或者临时党组织。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经验丰富、乐于奉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任党组织书记。三是在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预算,国有企业列入企业预算。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给予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等。同时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书记一般由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副职配备专职副书记,在现有编制内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 问:《意见》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意见》充分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出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意见》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提出6点明确要求。一是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理解和支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对待利益调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二是明确要求教育离退休干部党员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情怀,坚定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坚持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制度,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身体条件允许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组织生活。三是要求离退休干部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四是明确要求加强离退休干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工作,方便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五是提倡和鼓励离退休干部党员在党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关爱、传递温暖活动。六是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问:《意见》在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让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始终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意见》高度重视做好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中央企业资金保障帮扶机制,下级企业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及生活补贴无法完全保障的,由上级企业给予帮助。地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及生活补贴,现渠道无法完全保障的,由上级企业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帮助,上述渠道无法解决的,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同级财政有困难的由上级财政帮助解决。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在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方面,《意见》强调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缩短医药费报销周期,推进医药费异地直接结算。逐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通过列入同级财政或者单位预算等方式予以保障。注意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切实履行应尽义务。顺应老龄事业发展趋势,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积极稳妥、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健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的社区平台,更好满足退休干部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干部院校、各类智库、科技园区、专家服务基地、农民合作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技术推广和志愿服务。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完善离退休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加大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力度,通过开展党内关怀、推进志愿服务、纳入社会救助、拓宽帮扶资金渠道等办法,对身患重病、失能、高龄等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问:《意见》对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强调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建设要纳入公益类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性质尚未明确的,结合实际情况划入公益类事业单位。推进老年教育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加强社区教育机构和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活动场所要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创造条件,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要探索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在活动、学习的内容与形式方面,要求根据离退休干部年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等,在安全节俭前提下合理确定,并加强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建设,用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国家老年教育等资源。 问: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如何保证责任落到实处? 答:领导重视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意见》对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问:最后,请您谈谈对贯彻落实《意见》有什么具体部署?答:《意见》是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意见》,是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前不久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对贯彻落实《意见》作出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我们还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原原本本抓好学习。采取中心组学习、务虚研讨、专题培训等方式,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进。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三是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中央组织部将跟踪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进展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原载《人民日报》2016/2/5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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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关于印发《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茂财行[2015]2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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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关于印发《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茂财行【2015】245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茂财行【2015】245号) 茂财行【2015】24关于印发《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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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